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04-05 来源: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60003
三、办理依据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七条:“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以及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受理机构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局,深圳市密码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密码管理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有与开发、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场所;
2.具有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
3.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具有与开发、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场所;
2.不具有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
3.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及电子 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各部分独立按顺序装订,格式要求见范本
2 主要技术人员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及电子 每名技术人员一份,需贴照片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及电子
4 税务登记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及电子
5 近两年财务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及电子
6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及电子 包括商用密码产品开发和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库房管理及相关文档资料、存储介质管理、保密等规章制度
7 单位情况介绍 原件 1 纸质及电子 包括成立背景、发展情况、现有规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团队人员组成及情况介绍、主要业务领域、特点优势、技术实力、内部建设等内容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受理窗口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受理窗口,具体部门名称、接收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接收部门名称、接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二)办公时间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人按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授权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家密码管理局。
4.国家密码管理局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
5.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是否许可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6.国家密码管理局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在门户网站公布。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二)依申请变更
1.在证书有效期内定点单位变更名称或单位类型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情况,并按变更后的情况重新填写提交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申请表及变更证明文件。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授权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家密码管理局。
4. 国家密码管理局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5.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材料核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经核查符合生产定点单位要求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准予变更,并换发证书,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证书截止时间不变。
6.在证书有效期内定点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资本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局备案。
(三)补证
1.证书在有效期内丢失、损毁的,定点单位可提出补证申请,提交证书丢失的情况说明。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授权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家密码管理局。
4. 国家密码管理局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5.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材料核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经核查符合补证条件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准予补发证书,并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原证书作废。
(四)证书期满延续。
1.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期满如需延续,申请人应在证书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交续办申请材料。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授权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家密码管理局。
4. 国家密码管理局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5.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材料核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经核查符合续办条件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准予继续指定,换发证书,并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五)依申请注销。
1.申请人申请注销许可证件,持注销申请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原件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将注销申请材料寄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四、审批结果
证照名称: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证照样式: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上公告等形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现场领取结果(证件及文书等)。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密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密码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可以向密码管理部门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6.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举报。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义务。
2.申请人从事商用密码相关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密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部门名称、地址、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二)电话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010)59703789
(三)电子邮件咨询:gmzcfg@163.com
(四)信函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咨询部门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59703789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窗口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电话投诉:(010)63095827
(三)信函投诉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6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办公时间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8: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乘车路线,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乘68路、77路、451路、568路、941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下车,向南步行360米;
乘50路、68路、99路、473路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东”下车,向西步行210米;
乘50路、77路、451路、568路、941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南”下车, 向北步行340米;
乘地铁1号线,在“万寿路站”下车,在“万寿路口南站”乘68路、77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向南步行360米;
乘地铁10号线,在“六里桥站(A口出)”下车步行 410米(过地下通道),在“六里桥西站”乘568路,在“莲宝路口南站”下车,向北步行340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